招商引資的裝修補貼款交稅
❶ 收到的補貼是否要交稅
政府補貼是否需要繳納稅款,要看其是否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要看其是否符合「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❷ 政府的補助資金還要交稅嗎
❸ 補貼收入交稅嗎
政府給予你公司的50萬元政府補貼應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❹ 開發區給的引進企業的裝修補貼,已於上月開了收據給開發區,但款未到帳,怎麼處理
沒問題的,你先不入賬,等著收到了款在入賬,不然你的貨幣資金就不平了
時間上沒太大問題的,這種補貼一般應該是轉款到你們公司的賬戶上的,到時候你憑銀行回單入賬就可以了
❺ 企業收到政府部門的招商引資補貼款是否一定要交所得稅
首先:企業會計入賬中屬於政府補貼收入不需要交納所得稅,經營性收入和內其他非經營性收入容等需要交納所得稅。
其次:你所說的「招商引資獎勵補貼款」,應該是企業按照正常程序繳稅後,由政府兌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部門與稅務局核定後,由政策兌現部門依照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文件,通過縣財政給予獎勵兌現,這類資金在大部分情況下被認定為企業的其他經營性收入,至少我們縣的是這樣的。但究竟招商引資獎勵資金是否屬於政府補貼性收入還是非經營性收入,還是模稜兩可的,這樣你在當地咨詢了。
最後:你可根據你們當地情況,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這部分資金在做賬時,放到政府補貼性收入中,如果稅務部門在查賬時沒說什麼,就不需要繳稅了;但要當地有明確規定或稅務部門跟你們較真的話,那可能還是要繳稅的。
❻ 我公司司屬於招商引資企業,請問高手,政府補貼了1OO萬元設備補貼款,請問要交所得稅嗎怎麼做分錄
你好!要繳企業所得稅;分錄: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❼ 企業收到的商務廳補貼款要交稅嗎
一、企業取得的「商務廳補貼款」屬於財政性資金,至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關鍵要先看所取得的「商務廳補貼款」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具體條件請參照「財稅[2008]151號」及「財稅[2009]87號」兩個文件!!裡面有非常詳細的說明。 二、不管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取得的商務廳補貼款都必須先作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如果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可在「不征稅收入」欄填列沖減。
❽ 國家給的財政補貼收入如何交稅
府補貼收入原則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家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文件規定,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